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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来源:武威市凉州医院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3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10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3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101日起施行。

  2017315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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