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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来源:武威市凉州医院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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