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学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定义中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均属于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要件。两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对“法律”等的违反上少了“医疗卫生管理”的限制,《条例》多了“诊疗护理常规”。
“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有无区别,或者说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就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未必清楚。
根据《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过失要在违法性前提条件下再作判断,故医疗事故构成的违法性要件的内容很宽泛,在实践中也就没有必要对“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作严格的区分。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必须对两者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如果认为“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没有实质的区别,甚至是一回事,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即《侵权责任法》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医疗侵权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为医疗事故概念中的违法范围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违法范围一致,原来的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58条进行解读,可以直接进行推定。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公布的草案基本是一样的,按照该条规定,医疗侵权实行过错归责。 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学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定义中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项均属于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要件。两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对“法律”等的违反上少了“医疗卫生管理”的限制,《条例》多了“诊疗护理常规”。 “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有无区别,或者说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就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未必清楚。 根据《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过失要在违法性前提条件下再作判断,故医疗事故构成的违法性要件的内容很宽泛,在实践中也就没有必要对“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作严格的区分。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就必须对两者做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如果认为“诊疗规范”与“诊疗常规”没有实质的区别,甚至是一回事,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得出的结论是悲观的,即《侵权责任法》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医疗侵权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因为医疗事故概念中的违法范围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违法范围一致,原来的医疗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58条进行解读,可以直接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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