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样,那么医疗机构举证倒置责任依然存在,并没有改变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诊疗规范”内涵明确规定还要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但从整个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条文安排来看,54条的过错规定应该是常态,而58条规定是例外规定,立法者在行文中没有规定《条例》第2条的“诊疗常规”是有深刻用意的,即表明医疗过错推定的范围是受违法性要件限制的。
也就是说,“诊疗常规”的范围远远大于“诊疗规范”。这一点可以从1994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对“技术规范”的定义可以得到印证。该条对“技术规范”的定义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查阅卫生部官方网站,在政策法规栏内将政策法规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以“卫生部令”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卫生部下属的行政机关名义发布,如以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各种“诊疗规范”。由此笔者认为,诸如中华医学会及其下属的分会、学术机构等制定或者权威医学文献中的“诊疗规范”,如果不是以卫生部的下属行政机关发布的,应该不是《侵权责任法》所指的“诊疗规范”,而是《条例》所指的“诊疗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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